一、查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即為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受害人;依同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受害 人本人對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之傷害,得以請求權人身分,依照該 法規定向保險人請保險給付。惟參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 已為一部之賠償者,除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僅於 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併 此釋明。 二、台端如符合前開請求權人資格,可檢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系爭保險公 司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