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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交通事故中,應由保險給付金額 中扣除被保險人已為之賠償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三字第094020201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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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即為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受害人;依同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受害
              人本人對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之傷害,得以請求權人身分,依照該
              法規定向保險人請保險給付。惟參照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
              已為一部之賠償者,除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僅於
              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併
              此釋明。
          二、台端如符合前開請求權人資格,可檢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系爭保險公
              司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