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71. |
100.05.24 |
廢/停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發卡機構應提供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二種還款方案,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選擇轉換 |
行政規則 |
72. |
100.03.29 |
廢/停有關信用卡與現金卡之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規範,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73. |
099.07.09 |
廢/停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2 項違約金收取規範疑義乙案 |
行政規則 |
74. |
099.04.26 |
廢/停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 |
行政規則 |
75. |
099.04.21 |
廢/停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 |
行政規則 |
76. |
099.04.21 |
廢/停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 |
行政規則 |
77. |
098.09.23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應符合之條件規定 |
行政規則 |
78. |
098.03.31 |
廢/停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 |
行政規則 |
79. |
097.12.05 |
廢/停收單機構對於特約商店之請款,應直接撥付予該特約商店,不得撥付予第三人 |
行政規則 |
80. |
097.08.19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