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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2 項違約金收取規範疑義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24366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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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約金收取
          規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並請轉知各信用卡發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6  月 17 日全信字第 0991000644A  號函。 
          二、有關違約金採固定金額計收方式乙節: 
          (一)發卡機構不得按「每期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
                之違約金。 
          (二)發卡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惟仍
                應合理反映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 
          三、有關發卡機構原認同、聯名卡合作契約之違約金收取方式,得否於契
              約屆期始修正乙節:發卡機構對全體持卡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均應
              依規定於 99 年 10 月 21 日法規生效前完成修正。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