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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銀行局 - 基層金融 127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31. 106.09.06 「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6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4070 號公告發布,檢送發布公告一份並自即日停止適用案關行政函釋,請查照。 行政規則
32. 106.09.06 訂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其  他
33. 106.07.28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命令
34. 106.05.19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行政規則
35. 106.05.08 所詢董事會休會期間,得否由常務董事會審議出售非屬利害關係人之境外分行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一案,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俟董事會開會時,再提報董事會,請查照。 行政規則
36. 106.04.05 釋示信用合作社經理能否兼任農會會員代表之疑義 其  他
37. 106.03.23 國內新臺幣金融債券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採無實體發行 行政規則
38. 106.03.22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經本會於106年3月22日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令訂定發布,並廢止本會96年3月6日金管銀(三)字第09685001530號令,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行政規則
39. 106.03.22 本會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18210 號函等 4 則行政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行政規則
40. 106.03.22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