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5151A 號函
辦理。
二、為增進旨揭機制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請
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按聲明書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屬經媒體
報導社會關注之重大案件,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前揭重大案件
,指業經相關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消保單位、相關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等)進行公告或召開協調會進行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
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
依本聲明書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第 1 小目「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
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
部分金額仍應支付。」條款,消費者固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反之,銀行自
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