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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簡稱聲明書)執行衍生相關爭議事項一案,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0000980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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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5151A  號函
    辦理。
二、為增進旨揭機制處理消費爭議之效能,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停止繼續付款時,請
    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按聲明書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所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屬經媒體
      報導社會關注之重大案件,得免除由消費者個別提供存證信函。前揭重大案件
      ,指業經相關政府機關(例如政府消保單位、相關廠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等)進行公告或召開協調會進行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
      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故
      依本聲明書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第 1  小目「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
      服務未獲提供之比例計算借款人免予支付之金額。已獲商品或服務提供之比例
      部分金額仍應支付。」條款,消費者固應支付銀行不足之款項,反之,銀行自
      亦應退還消費者溢繳之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