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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信用合作社理事會審查申請入社相關法規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3700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基層金融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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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6  年 2  月 20 日台內團字第 10604032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
    開函文影本(去識別化)一份。
二、民眾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所涉理事會審查申請入社之程序,查財政部 77 年 3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70005795  號函曾釋示,理事會就入社申請之同意權範圍
    ,限於審查是否符合法令章程規定之資格條件,該函係屬信用合作社法 82 年 
    12  月 3  日公布施行前,財政部(本會成立前之金融主管機關)因受內政部委
    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本於金融主管機關職權所為之解釋。自信用合作社法公
    布施行後,並未就該事項為相關規定,爰依合作社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
三、有關合作社法對於社員入社程序規定之釋示,事屬內政部職掌,本會前為處理民
    眾陳情爭議,案經行文洽詢,內政部於 106  年 2  月 20 日函復略以,合作社
    得對社員資格設定積極及消極條件並予以審查,惟其社員資格限制以合理必要者
    為限。為利貴府日後相關個案之處理,並回歸合作社法之精神及規範,茲檢附內
    政部上開函文,俾憑辦理。財政部 77 年 3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7000579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雷○達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
          )、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