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61. |
103.06.27 |
廢/停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 |
行政規則 |
162. |
102.01.07 |
廢/停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英 |
行政規則 |
163. |
101.12.24 |
廢/停訂定銀行辦理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廠房之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計算之相關規定 |
行政規則 |
164. |
101.11.21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165. |
101.07.25 |
廢/停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
行政規則 |
166. |
101.02.06 |
廢/停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作為辦理之參考。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167. |
100.12.28 |
廢/停關於貴公會建議開放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接受海外分支機構之聯行委辦服務,包括存款、授信及財富管理推介等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送、核對當事人親簽等事宜;並建議開放該等海外分支機構亦得派員回台提供核對當事人親簽服務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168. |
100.05.18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169. |
100.04.21 |
廢/停為控管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之風險,請各本國銀行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170. |
100.04.01 |
廢/停有關貴會函詢本會 100 年 1 月 13 日金管銀國字第 09900484060 號函關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相關手續費收取原則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