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所稱「上一會計年
度決算後淨值」之計算,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銀行。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安○商業銀行 101 年 4 月 13 日(101) 安
法授字第 1010000895 號函辦理。
二、鑒於淨值係承擔風險之基礎,於股東會承認盈餘分配後,淨值將因實
質分配而下降,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
規定事項辦法」第 4 條規定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
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
(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
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三、銀行已簽訂授信契約之授信個別案件,依上開計算方式辦理後,如有
超逾「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 2 條授信限額
規定者,得依原契約繼續撥貸至所訂契約期限屆滿後為止,並請注意
風險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齊○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202735971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