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99 年 12 月 1 日全授消字第 099100135
2A 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應依財政部 91 年 8 月 20 日台財融(一)
字第 0911000443 號函辦理,收取手續費時,不得按月收取,並應遵
守以下原則:
(一)應確實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
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辦理,且不得以零利率作為行銷手
段。
(二)手續費之本質係反映銀行作業成本,與資金成本無涉,收取相關手
續費,應以一次收取為原則,且同商品不得因貸款金額或貸款人不
同而收取不同之手續費。
(三)銀行應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中載明貸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以利
客戶清楚明瞭其貸款實際負擔成本。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8.05 金管銀合字第 1033000
2771 號函自 103.08.05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