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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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 |
102.07.18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將宣導結果提報董事會(或外國保險業授權在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負責人),並請 貴公會於 10 月底前彙整各公司宣導及改善情形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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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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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 |
105.07.01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
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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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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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 |
099.09.02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及保險從業人員應遵循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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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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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 |
101.06.05 |
為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以杜爭議,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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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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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 |
102.10.29 |
為維護保戶權益,各壽險公司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有連結基金,或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方式辦理之全權委託帳戶等投資標的,其所搭配之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如有可能涉及本金者,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依說明二、三強化相關資訊揭露事宜。請 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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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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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 |
105.11.16 |
為維護金融交易秩序,請各金融機構強化認識客戶(KYC) 作業及空白支票管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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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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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 |
107.10.04 |
為維護人身保險商品保障本質,避免淪為機構法人資金運用工具,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文到 2 週內研議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到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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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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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 |
105.04.26 |
為維持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除應符合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相關規範之定義外,亦應兼顧基本實質
及經濟事實,如佣金費用依編製準則第 12 條第 4 項第 2 款第 5 目
規定「係凡因直接簽單業務支付之佣金、代理費、手續費支出…,…均屬
之」,故涉及招攬行為之相關費用支出除應依該規定之定義妥適分類外,
亦應依交易實質妥適判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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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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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 |
113.12.13 |
為維持金融穩定並健全房市發展,銀行辦理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業務,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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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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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 |
104.06.01 |
為鼓勵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升國內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並朝向國際化發展,本會訂定「鼓勵投信躍進計畫」,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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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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