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邇來發生數家公司鉅額退票,造成退票比率劇增,有礙金融穩定,依中央銀行專
案檢查發現異常退票案件具有下列特點,請各銀行應提高警覺,加強防範避免類
似情事發生:
(一)多為 1 人公司,皆先維持一段期間正常支票(金額 10 萬元以下)使用,經
變更負責人後,未久即發生異常鉅額退票。
(二)有以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約書為證明,套取空白支票;或先集中對少數客戶大
量開立小額支票兌付,提高支票回籠率,增加空白支票請領量。
(三)部分發票公司之資本額小,持票人身分無業或家管,似與開具或持有鉅額支票
之身分不相稱,顯有異常,動機不明。
(四)鉅額退票無雙橫線、抬頭人或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不符一般市場慣例。
二、本會辦理檢查發現銀行辦理支票戶開戶作業及核發空白支票有下列缺失,各銀行
應切實檢視有無類似情事及檢討改善,並落實執行相關控管機制:
(一)開戶作業審核
1.未確實辦理認識客戶作業程序,書面文件查核資料未完備或未確實辦理實地
查證作業,如未對負責人查詢票信紀錄、填寫徵信查詢內容過於簡略、開戶
查訪紀錄簡略流於形式或未詳實填寫。
2.對開戶申請人有無使用支票需要及實際情況等實質要件,未加以分析瞭解並
審慎評估空白支票核發量,如未徵提公司財務資料以瞭解實際營業情形、受
理開戶或變更負責人後,未不定期訪視,瞭解客戶經營狀況,以防止人頭支
票或虛設行號。
(二)核發空白支票
1.續發空白支票作業核欠嚴謹,如未考量客戶實際需要及往來、使用情形斟酌
發給、或前次回籠率偏低,有未簽註理由即續予核發、或未回籠累積張數偏
高,未進一步瞭解客戶是否有囤票情形,仍續予核發空白支票、或核發空白
支票前,未審慎查證存款、營運狀況及支票實際使用方式,致最後一次領用
後未久即發生退票及拒往情事。
2.對客戶有以非本業或非與業務往來相關申請核發大量空白票據,未確實瞭解
查證,如以購車分期付款為由申請空白票據,並非本業或業務往來,且未確
實查證客戶營業性質與汽車買賣契約真實性。
(三)總行督導管理
總行對分行退票比率較高,退票金額集中於少數帳戶,未進一步查證其原因,
以評估分行對空白支票之核發程序是否妥適。
三、各銀行辦理支票存款業務,應確實依本會 105 年 8 月 2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
0510003180 號函有關強化空白支票核發之控管,落實受理開戶審核及發給空白
支票時之實質查核等控管措施,並應依銀行公會所訂「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
8 點規定,對新開支票存款戶之開戶程序及領用空白支票、空白本票情形,應指
定部門或專人作不定期內部檢查。
正 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君)等 39 家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