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 99 年 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函示適用「投資
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
,其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之課徵,參照該部 94 年 7 月 11 日台財稅字
第 09404550470 號函辦理(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 99 年 7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210080 號函副本
辦理。
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應確實依據「保險
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
律規範」及「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規定,於
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訂定對高齡、高額或帶重病投保等異常保件之嚴
謹核保準則、核保人員應遵循之規範及落實客戶適合度政策等。
三、另為健全投資型保險銷售作業,避免招攬糾紛,保險業對所屬業務員
及往來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要求
確實遵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及
保險業內部招攬處理準則,並考量消費者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
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期使社會大眾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本質及功能
有正確之認識。
正 本: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政部、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