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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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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 |
101.08.30 |
重申保險業及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本會核准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外保單貼現商品),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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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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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2. |
101.11.13 |
重申保險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2 項辦理再保險及簽單保險業務,應先依同辦第 12 條規定申請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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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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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 |
103.09.30 |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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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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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 |
103.08.07 |
重申保險業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時,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087230 號函規定辦理,以提升保險業形象及服務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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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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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 |
096.03.22 |
重申保險業務員所使用之文宣廣告及行銷話術不得以「存款」或「基金」名義招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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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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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 |
102.12.31 |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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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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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7. |
099.10.11 |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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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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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 |
106.03.02 |
重申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會 99 年 12 月 27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
02663901 號函等相關規定,於電話行銷前告知民眾如何取得電話,及詢
問是否願意接受行銷,如消費者表達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結束通話,
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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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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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9. |
095.10.12 |
重申保險業應恪遵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業務招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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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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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 |
096.07.11 |
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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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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