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近期辦理金融檢查時,查有保險公司透過再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 出業務,其分出對象有屬大陸地區之保險業,而未於事前檢其相關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情事,爰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首揭辦法第 12 條規 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本局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財務監理組、產險監控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