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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第 2 項辦理再保險及簽單保險業務,應先依同辦第 12 條規定申請許可,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產)字第101025284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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