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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時,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087230 號函規定辦理,以提升保險業形象及服務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854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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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業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087230 號 
主 旨:關於保險業者有無義務於發生保險事故理賠時主動找尋未提出理賠申請之
受益人,以及是否積極找尋、通知該等受益人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所
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雖依現行保險法規定提出理賠申請之責任在於受益人,保險人目前並無清
查未提出理賠申請之受益人及積極找尋、通知該等受益人之法定義務,惟
針對所屬會員如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者,為免其因不知該被
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公司尚有投保其他保險,而未提出理賠申請,請轉知所
屬會員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申請時,應就該被保險人是否亦為同
公司其他保單之被保險人進行交又比對,並停止收取該被保險人所有保單
之保險費(含自動墊繳),及主動聯繫其他保單之受益人。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