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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099025101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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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
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
,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
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