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旨揭應注意事項就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經要保險及被保險於 要保書簽名」之作業方式並無特別規定,爰保險公司及其所屬業務員辦 理旨揭電話行銷業務仍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