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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20291132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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