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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辦理「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應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並應由保險業務員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20291132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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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查旨揭應注意事項就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經要保險及被保險於
要保書簽名」之作業方式並無特別規定,爰保險公司及其所屬業務員辦
理旨揭電話行銷業務仍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局壽險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