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應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以衡量被保 險人實際經濟需求及續期支付保險費能力與投保金額是否相當,並應確實 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 核保自律規範」及「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規定辦 理,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