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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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 |
104.04.10 |
檢送本會 104 年 3 月 26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43491 號書函影本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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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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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 |
104.04.13 |
廢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3條之1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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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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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 |
104.04.1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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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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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 |
104.04.17 |
為提升金融業整體競爭力及強化風險控管能力,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本(104)年6月底前,應檢討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妥適性並將檢討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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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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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 |
104.04.22 |
廢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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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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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 |
104.04.23 |
廢商業銀行以全權委託方式辦理銀行法第74條之1所定有價證券投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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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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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 |
104.04.23 |
為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及風險承擔能力,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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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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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 |
104.04.24 |
廢本國銀行投資國外子銀行,經金管會核准者,其投資金額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4條所定商業銀行投資總額限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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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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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 |
104.04.2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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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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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 |
104.04.24 |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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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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