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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145932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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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無)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 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