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13402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為監理需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
    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通報。
二、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指: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如: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
(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三)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事業信譽或營運之情事。
(四)事業或受雇人員有疑似從事或涉及不誠信或不正當之行為者。
(五)其他重大事件,有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危及事業正常營運及金融秩序、對事
      業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三、前揭重大偶發事件如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之規定者,應依按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