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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金管銀國字第一○一二○○○六八○一號令」(下稱本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0420001070 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 1 份,請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1072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投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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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銀行法第 74 條第 3  項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發布,將轉投資總額及
    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使銀行得依實際風
    險承擔能力從事轉投資。日後本國銀行需依資本管理原則,將轉投資納入銀行法
    第 74 條控管,爰擬廢止本令。 
二、前已依本令申請排除計入銀行法第 74 條限額部分,不受廢止令影響。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請轉知所屬會
          員)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