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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提升金融業整體競爭力及強化風險控管能力,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於本(104)年6月底前,應檢討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妥適性並將檢討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銀字第1040154072號 函
法規體系: 檢查局/內部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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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近年來已陸續完成金融相關法規之修訂(定)及開放各項金融業務,以協助
    金融業提升整體競爭力及競逐區域性金融市場;惟於法規鬆綁及政策開放之際,
    金融業者仍需厚植本身之風險控管能力,以因應規模擴大後所衍生之各項經營風
    險。
二、金融業者應依據未來之營運策略及發展趨勢,加強對各項風險之辨識、衡量、溝
    通與監控能力及提升內部稽核功能,請就以下面向,全面評估整體風險管理機制
    之妥適性及內部稽核功能之有效性:
(一)風險管理文化: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應重視風險管理內涵,且創造遵循風險
      管理機制之組織文化,包括建置專責獨立之風險管理單位、配置專業適足人力
      、投資建構適當之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審查新種業務或重要業務規範時,採納
      風險管理單位之意見,並積極督導改善重大風險管理缺失等。
(二)風險管理政策及制度:董事會應瞭解機構內所承擔之各項風險,考量企業文化
      、經營環境、風險管理能力及外部法規等,建立完善之風險管理政策及制度,
      包括明確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範疇及權責歸屬;完整訂定各項風險管理規範
      及限額、業務單位之業務權限及作業規範等風險管理程序。
(三)風險管理執行及檢討:機構內部各單位應落實風險管理程序及遵循各項風險控
      管措施,風險管理單位對於業務規範、作業流程控管點及限額之訂定應積極參
      與,並研提具體建議,且風險監控作業中對於違反政策、限額及授權等例外事
      件應即時呈報處理並檢討改善。
(四)內部稽核之有效性:稽核單位應配置適足且具備風險管理專業智能及經驗之稽
      核人員,以評估機構內風險管理衡量工具之妥適性,並應建立適當之稽核計畫
      及程序,以瞭解各單位風險管理程序之實際執行狀況,且對於查核發現之缺失
      應追蹤管理階層是否採取適當改善措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君)(併請轉知金
          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君)、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簡○文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
          ○慶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林○立君
          )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