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221. |
103.06.18 |
所報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建議乙案,同意照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
行政規則
|
|
222. |
103.06.26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6711 號令修正發布,現售保險商品內容部分變更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23. |
103.07.10 |
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保障高齡被保險人之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提供及推廣符合銀髮族群需求之保險商品,並審酌適度提高保險商品之承保年齡上限,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24. |
103.08.07 |
重申保險業於接獲受益人提出身故保險金之申請時,應確實依本會 101 年 7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087230 號函規定辦理,以提升保險業形象及服務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行政規則
|
|
225. |
103.09.03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713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行政規則
|
|
226. |
103.09.05 |
所報因應本會強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 貴公會所屬會員公司實務作業方式疑點與建議處理方式乙案,本會核復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
行政規則
|
|
227. |
103.09.22 |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28. |
103.10.02 |
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人身保險業採核准方式送審保險商品之送審數量限額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月 2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9441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電子檔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另請 貴公會自即日起依上令定期辦理「壽險業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措施及具體成果」報送事宜。
|
行政規則
|
|
229. |
103.10.02 |
廢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9 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商品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30. |
103.10.08 |
廢/停為處理兩岸保險往來,有關國內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及國內保險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