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3 年 4 月 7 日、4 月 30 日壽
會博字第 103042382、103043100 號函辦理。
二、旨揭類型之醫療保險商品請確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等相關規定,及本會保險局 103 年 2 月 13 日「研商壽險公會所
報『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建議案會議」會議
決議(序號 6 其他決議事項第 3 點),辦理保險商品送審作業。
三、檢附「醫療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規範」乙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英屬百慕達商美
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德商漢諾威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聯絡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