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之微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者,應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 資料庫。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