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6711 號令修正發布,現售保險商品內容部分變更事宜,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803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之微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者,應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
資料庫。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