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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010542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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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辦法:
一、復 貴公會 103 年 9 月 15 日壽會博字第 103096782 號函。
二、現行審查中之微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改採備查方式辦理,其處理
原則如下:
(一)刻正由本會審查(含複審)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得依「保險商
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以備查方式逕行銷售,並
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規定檢附資料,送本會指定機構備查。
(二)本會已函復補正,且送審公司尚未補正之保險商品:自即日起,於
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以備查方式逕行銷售,並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規定
檢附資料,送本會指定機構備查。
(三)審查中之保單,經本會提有審查意見者,於以備查方式送審時應檢
附本會之審查意見及依該審查意見回覆之補正或說明。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請轉知所屬會員)、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