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量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保障高齡被保險人之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積極提供及推廣符合銀髮族群需求之保險商品,並審酌適度提高保險商品之承保年齡上限,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006956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 年 6 月 9 日研商「人身保險業者對於壽險
及醫療保險之投保年齡上限問題」協商會議結論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