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修正規定自 103 年 9 月 15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應按修正後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利率變動型人壽
保險商品,應分別依據「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
二辦理修正,除僅配合上述規定辦理修正者,得依據「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
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
庫外,餘應依上開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另為回歸利率變動型壽險商品之本質,其宣告利率應適用於保險期間
,旨揭修正規定生效日起不得再銷售宣告利率僅適用於繳費期間之該
等保險商品。
三、因應旨揭規定之修正,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險業不得以保費、附
加費用或解約費用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請 貴公會除積極
宣導外,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將上開事項納入內部招攬處理制度及
程序中,確實執行,並應要求往來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確實遵守
。
四、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
54 號函規定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規定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
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
五、另為確認各公司確實執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請轉知各公司總稽核應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前針對新契約業務有大量或異常增加之通訊
處進行專案查核,並將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或向外國保險業在臺分
公司負責人)報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