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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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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104.03.11 |
為推動股東會電子投票,惠請向會員公司宣導說明下列事項,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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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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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104.03.09 |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5 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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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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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104.02.04 |
檢送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內容如附,請轉知總代理人並請其轉達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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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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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104.01.16 |
配合 OBU 及 OSU 相關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OBU 或 OSU 銷售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募集發行應遵循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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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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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104.01.07 |
廢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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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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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104.01.07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所稱符合本會所定條件,指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與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條件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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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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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103.12.12 |
廢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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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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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103.12.12 |
廢/停所報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得對專業投資機構就未核備境外基金商品提供銷售與諮詢等服務,及放寬對 OBU/OSU 業者提供服務之內容與範圍乙案,請依說明轉請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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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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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103.11.26 |
有關本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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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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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103.11.26 |
廢修正國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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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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