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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 OBU 及 OSU 相關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OBU 或 OSU 銷售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募集發行應遵循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0167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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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3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3860 號令及 104  年 1  
    月 5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300337910  號令辦理。
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擬於 OBU  或 OSU  銷售者,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下稱投信事業)募集發行前開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照本會證券期貨局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投)字第 1010047366 號函
      規定,該等基金於計算申購、買回及投資款相抵後之淨額為正數時,始得將外
      幣匯入國內;淨額為負數時,始得由國內匯出。另原則上該等基金不得投資涉
      及新臺幣匯率相關商品,但為避險需求者,不在此限。
(二)投信事業每月應向  貴公會申報該等基金銷售金額,另針對投資達一定金額或
      比例之大陸投資者,投信事業應納入前開統計資料。
三、本會已配合前述事項修正「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問答集」並公布
    於證券期貨局網站,檢送修正後之問答集與修正對照表各乙份供參。
四、本會 103  年 4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37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