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於 102 年 11 月 8 日以金管證交字第 1020044212 號令規範實收資本額
達新臺幣 50 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 1 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
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104 年計有 220 家上市(櫃)公司符合前揭股東會應採電子投票之標準,另亦
有公司自願採行電子投票,依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該等公司
應將行使方式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股東可由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內容,瞭解公
司有無提供電子方式作為股東行使表決權之管道,及行使電子投票之平台網址,
另亦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公告內容查詢。
三、貴公會所屬會員或會員管理之基金,所投資之公司如有採電子投票者,請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以發揮機構法人落實股東監督角色與行動主義。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