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481. |
103.08.12 |
為使政府接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利進行,請轉知會員公司確實督導所屬業務員及各招攬行銷體系,不得散播有關接管問題之不當言論或藉此為招攬行為,以共同維護市場安定力量。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482. |
103.08.11 |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業要點 |
行政規則 |
| 483. |
103.08.08 |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證券商進行合作推廣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要求往來合作對象確實遵循「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相關規定及合作推廣契約約定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
行政規則 |
| 484. |
103.07.30 |
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自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485. |
103.07.14 |
有關 103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修正發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486. |
103.07.14 |
修正 103 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
行政規則 |
| 487. |
103.07.08 |
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並請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488. |
103.06.19 |
茲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構。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
行政規則 |
| 489. |
103.06.17 |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
行政規則 |
| 490. |
103.06.16 |
為兼顧保戶權益與公司清償能力,保險業應積極建立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費率檢測機制,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