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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本會 103 年 8 月 6 日「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一份,請依會議決議及說明事業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156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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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關於旨揭會議決議調整一定金額以上應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部分,倘
各會員公司擬依會議決議修正其內部相關作業程序者,仍應依保險業
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報本會備查,且至遲應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其餘與旨揭會議決議無涉之核保作業程
序,仍應自 103 年 10 月 9 日起實施。
二、關於旨揭會議決議事項三研議可行之差異化管理指標等一節,請 貴
二公會依本會保險局 103 年 9 月 24 日保局(壽)字第 1030254
9380 號函辦理見復。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研商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生調標準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103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11 時至 12 時 10 分
二、決議:
(一)關於產險公會所提,現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時,無法區
分自費團體保險及公費團體保險部分,係屬技術性問題,請產、壽
險公會在維持仍需通報的情況下,自行研議可行之解決方式。
(二)因與會代表多建議對於應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之金額部分,除累積
同業投保金額外,再增訂累積同一公司之投保金額,考量壽險公會
前開於 103 年 5 月 20 日所報「建議修正意見」中,建議應辦
理財務核保及生調累積同一公司之金額一節,係代表業者所提意見
,且於與業者代表亦對該意見未有爭議,爰本會於 103 年 6 月
9 日函復壽險公會,關於應辦理財務核保、生調之金額部分,調整
為壽險公會 103 年 5 月 20 日函報「強化核保控管措施之建議
修正意見」中所建議之金額如下,並請產、壽險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再報本會備查:
1.高額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財務核保:
(1)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 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1,001 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 萬元以上,或累積同一公司
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1,501 萬元以上。
(2)累積同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 萬元以上。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生調:
(1)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 1,001 萬元以上,傷害保險
1,001 萬元以上、旅平險 2,001 萬元以上,或累積同一公司
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1,501 萬元以上。
(2)累積同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 2,501 萬元以上。
(三)本會刻規劃差異化管理,本次所定之核保標準將於實施後每半年進
行檢討,對於未發生相關事件或執行良好之公司,核保標準將有進
一步放寬之可能,對於發生相關事件或尚待加強之公司,則採行較
嚴格之標準。為利未來差異化管理,請公會研議可行之差異化管理
指標及未來可能放寬或較嚴格之核保標準,俾作業未來核保標準差
異化管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