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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7160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
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
○明)
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
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