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1. |
104.02.12 |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一三八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62. |
104.02.12 |
有關證券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及其用途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263. |
104.01.21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264.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5.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6. |
104.01.21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4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50%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200%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7. |
104.01.21 |
證券商申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應符合所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8. |
104.01.21 |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英 |
命令 |
| 269. |
103.12.18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訂定期貨商受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0月1日起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除以普通股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外,提撥保護基金金額調整為新臺幣零元,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70. |
103.10.30 |
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三○○四○六一四號函及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