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本會前以 104 年 8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0400322055 號函知,自 104 年 8 月 13 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
,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
或融券保證金差額之措施,自 104 年 10 月 16 日起停止適用。
二、請轉知各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8.12 金管證投字第 10400322055 號函自 104.10.
16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