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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01:22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 -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872 筆

301. 100.10.28 訂定證券商辦理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代理業務規範。 行政規則
302. 100.10.20 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外籍原股東因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所得之價款或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處分持股所得之資金,得於辦理外資登記後,將資金留存於交割帳戶內作後續投資之用。 行政規則
303. 100.09.20 檢送本會 100 年 9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00040523 號令影本及公司內部人預定轉讓持有「私募股票」申報書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304. 100.09.19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參加員工持股信託,自信託專戶領取信託財產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305. 100.08.16 證券商應遵循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行政規則
306. 100.08.05 證券商受理客戶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 行政規則
307. 100.07.07 95 年 1 月 1 日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得免重分類為權益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
308. 100.07.07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重要決議之公告方式。 行政規則
309. 100.07.07 發行人應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解釋令。 行政規則
310. 100.06.30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  他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