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及期貨商
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證券商及證券
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及講習機構規定如下:
(一)初任或離職滿三年再任之內部稽核人員,應於執行業務前參加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應參加講習
達二十四小時以上;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高級業務員擔任內
部稽核職務者,應參加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二)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後,應每三年參加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
業同業公會、本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
之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達十八小時以上。
(三)其他事業兼營證券商或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或證券商兼營其他
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已參加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課程時數得充
抵上開內部稽核講習時數。
(四)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年,得
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六小時。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
○九九○○○六四一七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資訊服
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17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64174 號
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