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台端 102 年 8 月 28 日電子郵件。
二、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以持有之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受讓公
司為所受讓股票公司之內部人,該抵繳取得股票之行為屬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之「取得」範圍,以股票交付日為取得時點,上市及上櫃
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取得成本,興櫃股票則以
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
正 本:
萬○惠君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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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