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證券商之資金得運用於其
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包括證券商辦理外幣資金拆出。
二、證券商辦理外幣資金拆出,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之規定。
三、證券商辦理外幣拆款應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及內部控制制度,以管
理外幣拆款所衍生之風險。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
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