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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信託業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一定比率,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申報,並請轉知各會員周知,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2003075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受託人係依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
指示執行股票買賣,若該公益信託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累計超過公司股
份總額百分之十,受託人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及第 25 條規
定,辦理持股轉讓事前及持股異動事後申報,若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
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亦應依同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申報與公告。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