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釋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列
金融業,不以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者為限,尚包括依外國法律組織設
立者在內(不論是否有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外國金融機構於我國境內設立證券子公司者,及因受同一外國母公司
控制而與證券商具集團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且未在我國境內經營(含
兼營)證券業務者,係屬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與證券商具投資關係之機構。
三、前點所稱「母公司」、「子公司」、「控制」及「集團」,應依國際
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第二十八號及第三十一號規定認定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