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3911. |
106.01.18 |
廢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法規命令
|
|
3912. |
096.07.26 |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行政規則
|
|
3913. |
103.07.08 |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之上限。
|
行政規則
|
|
3914. |
109.08.21 |
依財團法人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文件
|
行政規則
|
|
3915. |
096.06.05 |
廢依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辦理規定
|
行政規則
|
|
3916. |
097.12.26 |
廢依法核定期貨經紀商為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
|
行政規則
|
|
3917. |
097.11.12 |
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
行政規則
|
|
3918. |
103.12.17 |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3919. |
104.01.21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4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50%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200%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3920. |
104.01.21 |
廢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