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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60031034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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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依銀行法第 53 條規定申請設立銀行者,及依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
          變更名稱者,應先將預定名稱報經本會同意後,再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
          登記預查名稱相關事宜,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依據銀行法第 53 條及第 58 條第 1  項,暨經濟部 96 年 7  月 6  日
          經商字第 09600591800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