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5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茲釋示經本會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
          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
          ○○二九五○○號令發布之「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