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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45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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